跨文化视域下国际传播语境初探******
毕永光
【提要】叙事语境是对外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传播的跨文化属性,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不同文化间的语境藩篱,从语言、图像符号的信息本质入手,以“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构建叙事语境,减少“中国声音”跨文化传递的失真率,提高“中国故事”的易读性和亲和力,为对外传播在域外“入脑赢心”创造条件。
【关键词】跨文化传播 叙事语境 传播艺术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对外传播产品的供给不断丰富,网络、通信等技术保障日益完善,对外传播渠道建设也有了长足发展,与海外媒体开展内容采集、制作、播发等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2021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的理论研究,掌握国际传播的规律,构建对外话语体系,提高传播艺术。”硬件和渠道建设之外,国际传播软件建设不可或缺,更是难点所在。“软件”是传播内容,更是支撑内容的话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叙事语境是关键一环。通过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媒介制作的任何单一和多媒介传播产品都存在叙事语境,检验国际传播叙事语境成效的标准是跨文化的“穿透力”,即对域外受众“入脑赢心”的能力。
一、跨文化传播需要跨越语境鸿沟
跨文化传播是不同文化系统之间的成员所进行的信息交流行为与传播过程。[1] 跨文化传播的障碍在于,当一个信息离开它被编码的文化,进入另一种文化并被解码时,可能被误读,甚至反向解读。
(一)中国对外传播的语境障碍
面对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国外传播理论界通常把世界六大宗教作为文化板块区隔的重要参照,以基督教(包含天主教、东正教和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和儒教(儒家思想)为底色描绘世界文化版图的框架。[2] 当然,这种划分是粗线条的,相同区域性宗教与各国本土宗教信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相结合,又生发出文化的复杂性差异,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之间的传播具有显而易见的跨文化传播属性。
当前,对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文化传播是中国开展国际传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东西方价值观差异造成的“语境鸿沟”是必须面对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异。东方文化崇尚集体主义,而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底层价值观,这种差异在东西方国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同社会实践中表露得很充分。二是“权力距离”的差异。荷兰传播学者霍夫斯泰德提出,在一个特定文化范畴中社会成员与权力之间的距离是重要的价值观维度。东方社会被认为是“高权力距离社会”,即认同权力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组织往往显示出集权性,而西方社会则相反。三是“高语境与低语境”的差异。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发现,东方社会的高语境文化更加依赖含蓄、间接的表达及非语言交流,而西方社会则是低语境文化,喜欢开门见山、直接的语言表达。
中国开展对外传播除需克服价值观差异带来的障碍,还需面对西方对东方历史形成的偏见与歧视,以及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当代中国崛起的刻意抹黑与打压,令跨文化传播难度进一步增大。
(二)寻求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
当前,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深入研究跨文化传播的理论与实践,在“融通中外”上下功夫。文化之间的鸿沟客观存在,难以填平,但在其上搭建一座“便桥”,保障传播信息的跨文化抵达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寻求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
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有两个层面。一是叙事层面。中国的对外传播要向低语境文化“降维”,回归语言及图像等符号传递信息的基本功能,删繁就简,在叙事方式及背景关联上力求简洁明了,化解不同文化背景受众的解读障碍。简洁明了并不意味着枯燥乏味,还需要生动活泼的表达,增加亲和力。当年,周恩来总理向国外受众介绍新中国第一部彩色影片《梁山伯与祝英台》时,把它称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就是经典的跨文化传播案例。二是价值观层面。“寻找共同点”始终是跨文化传播的密钥。我们的国际传播产品在宏观上需将中国特色文化融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中,中观上需体现法治、低碳环保、人道主义等普遍认同的理念,微观上则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人类情感的暖色与人性的光辉。这样的语境才易于在其他文化背景的受众中引发共鸣。
在国际传播中,语言翻译固然重要,但对传播效果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一方面,只有符合跨文化传播规律文本的翻译才会有理想的传播效果;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机器翻译不断成熟的背景下,一个好的中文文本同样具备国际传播的多种可能性。
二、当前对外传播的语境落差
对外传播场景包括媒体对外报道,展会、论坛、招商等场合及网站、新媒体上的对外宣介,与外国机构、企业及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在海外媒体上的形象展示等。我们很重视对外传播,但实操中往往受制于长期身处其中的文化语境,跨文化传播创新思考、实践经验尚有不足,对外传播产品在叙事语境上还存在一些局限,影响国际传播实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子过高
在国内传播环境中,内宣体、文件体、企宣体、网络体等语境范式,如果不用跨文化传播思维加以“再编码”,有意识地进行受众场景转换,形成全新的对外语境,很容易造成在国际传播中调门过高、“用力过猛”。主要表现为照搬政治话语、宏观铺陈、自我夸大、结论先行等,这就等于在外国受众面前立了一堵墙,很难达到传播效果。
(二)意图外露
当下中国开展国际传播,就是为影响广大对中国不了解甚至有误解和负面看法的国外受众,转变他们的看法,扩大中国的“国际朋友圈”,服务于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劝服”属性。但是,在叙事中直陈我们的“劝服性意图”,或把官方政策取向直接移植到对外语境中无疑是不明智的。传播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对“隐秘动机”始终是敏感的。如果受众感到传播方有明显的说服意图,很可能会觉得对方有所图谋,从而不肯相信相关信息。[3]
(三)用语不够平实、清晰
语言符号有约定性、抽象性、多义性,使用语言符号在跨文化传播中准确传递信息并非易事。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但在对外传播语境中,要把便于海外受众准确接受放在第一位,不应迷恋于华丽的词汇、恢弘的排比、复杂的句式。堆砌辞藻貌似高大上,却损害了语言表意的基本功能。因此,对外叙事提倡“白描式”陈述,少用或不用形容词、副词,避免使用令海外受众费解的政治术语、“热词”、简称,如“弯道超车”“政策洼地”“热土”“海丝”等。另外,网络体有生动的一面,但网络空间文化区隔性较大,网络词汇是深厚的本土社会文化土壤的产物,通用性不强,并不适用于跨文化传播。对外叙事使用网络词汇、“热梗”,难免遭遇“尬聊”。
(四)缺乏好故事
近年来,我们在“讲好中国故事”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对外传播产品中故事不少,但好故事、能在不同文化背景受众中引发共鸣的故事还是不多。讲故事关键要见人、见事、见细节、见情感,要能打动人,避免套路化的叙事。故事的形态是多样的,有宏大的故事,也有普通人的故事;文字可以讲故事,图片、视频也可以讲故事;可以是完整的故事,也可以是嵌入式的小故事,一句话、一张图、一个短视频都可以承载一个精彩的故事。比如北京冬奥会的点火仪式,“燕山雪花大如席”的小故事就把低碳环保理念与中华文化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以上说的主要是“术”的不足,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在“道”,即在价值观层面更好地“融通中外”,寻找对外传播语境最大公约数。
对外传播首要目标是信息抵达,最佳也是最难达到的效果是实现共情,既让海外受众“心有戚戚然”。要达致共情,必须有“移情”的能力,即认识和理解他人看法和感受,并以令人容易接受的方式传递这种理解的能力。[4] 要具有这种能力,就要求传播者虚心了解传播对象国和地区的历史、文化,了解当地受众的认知习惯,做到知己知彼,因地施策,分众传播。
三、构建国际传播语境应着眼于提高跨文化亲和力
(一)倡导“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
中国新闻社在长期从事对外传播实践中形成了“中新风格”,在叙事语境营造上主张增加人情味,摒弃宣传味,采用民间视角和海外受众习惯的语言,努力做到“长话短说、官话民说、硬话软说、空话不说”。[5] 近年来,中新社进一步提出“中话西说”,探索用融通中外的理念开拓跨文化传播的新路径,并开辟了以“理性对话,文明互鉴”为主旨的学理性专栏《东西问》。
构建国际传播语境应以“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为基本导向。平实的陈述便于理解,生动的表达易于接受,这是提高传播产品跨文化亲和力的内在要求。
“平实的陈述”中的“平实”是指用平实的态度、平实的语言讲述事实,语汇的指代应该是具体的、清晰的而非抽象的、模糊的,在叙事中降低中国高语境文化中表意“虚”的部分;“陈述”就是有条理地说出,区别于抒情,更不是煽情。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对外传播中期待用内宣方式煽情、制造“泪点”是不现实的。
在传播实践中,对内容的生动表达往往易于被受众接受且不易被遗忘。“生动的表达”体现在标题制作、语言组织、叙事架构等方面,以小见大、细节、现场感、生活气息、人情味等都可以成为生动表达的载体。
“生动的表达”还应该是简短的。简短是传播内容的浓缩状态,有助提高对外传播效率;另一方面,在当今信息爆炸、碎片化阅读为主的时代,简短的内容更容易被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接纳。因此,在国际传播中应用语言符号时应提倡短文、短句、短段落,力戒穿靴戴帽、拖泥带水。当然,简短的内涵是注重对传播内容的提炼,并非简单的篇幅长短问题。
(二)重视摄影和视听作品在国际传播中的“破圈”效应
视听作品包括影视、音像、视频等形式。摄影和视听作品对语言依赖较小,更适合在不同文化圈之间传播。加之国际传播有“浅传播”的特征,即让外国普通受众对中国有一个大致的、表象的正面印象就达到了有效传播的目的,这也让摄影和视听作品有了发挥的广阔空间。
“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同样适用于视觉和听觉作品。以北京冬奥会开幕式为例,对外国观众而言,他们通过屏幕看到的就是一个带有丰富中国元素的视听作品。在举世瞩目的时间节点,开幕式展示了当代中国人的开放、自信,中华文化的简约、大气、唯美、灵动,自然成为以一当百的中国形象宣传片。
李子柒则是民间对外传播的典型案例。她拍摄的展示田园生活的视频作品将中国节气、节日、民俗等文化融入衣食住行之中,以精致质朴的画面见长,没有配音,更没有英文字幕,但这并不妨碍她在海外社交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
视觉形象塑造也是敌视中国的西方势力攻击、抹黑中国的“武器”。充满歧视意味的中国男子“傅满洲”形象及近些年频现的“眯眯眼”中国女性形象就是通过视听产品及平面广告等方式传播的,BBC 在报道中国的图片及视频上加“阴间滤镜”的操作更是西方新闻史上的一个丑闻。与之相反,不久前登上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大屏的中国摄影师罗冰的反种族歧视作品《All in Love》,则给外国受众呈现了一个看待中国女性的正向视野。
发挥摄影和视听作品在国际传播中的“奇兵”作用,需要把跨文化传播的理念融入策划、拍摄、后期制作、平台播发各个环节中,优化叙事语境,不断推出“中国视角,国际表达”的制作精良、有感染力的作品。完成这个目标既任重道远,又大有可为。
四、结语
做好国际传播关键在人。要重视国际传播人才培养,加强外派、交流,积累在不同文化背景中从事传播工作的经验;吸收海归人士、外籍人士加入国际传播,厦门大学美籍教授潘维廉就为福建的对外传播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网红是中国开展国际传播需要涵养的重要资源,应为他们更好地了解中国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中国公众每天通过镜头在社交媒体上展示着中国的方方面面,也是国际传播的生力军。应鼓励公众探索国际传播的有效路径和叙事语境,充分利用海外社交账号开展传播,让更多的“李子柒们”成为当代中国的民间“形象代言人”。
(作者系中国新闻社福建分社融媒体中心主任,文章刊于《东南传播》2022 年第 3 期)
国际传播界·2022 年 第 7 期
注释:
[1] 邱沛篁等 . 新闻传播百科全书 [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2][4](美)萨莫瓦等著,闵惠泉等译 . 跨文化传播(第六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1-89,314
[3](美)洛厄里、(美)德弗勒著,刘海龙等译 . 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第三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7-108
[5] 中国新闻社记者手册 [M]. 北京:中国新闻社,2014.23-24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